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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《龙岩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(试行)》的通知
 日期:2023-04-06 【字号:
 各县(市、区)交通局,市交通执法支队:

  现将《龙岩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 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       

2023 年 3 月 29 日     

 

  龙岩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(试行)

  第一条 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行为,提高行政管理效能,保证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我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工作实际,制定本指引。

  第二条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,按照《龙岩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工作指引(试行)》(附后)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。

  第三条 本指引仅作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,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,如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一致的,应当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为准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四条 对超限超载率在 10%以上的,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;未达到 10%的,暂不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。现场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,按交通、公安联合治超规定执行。

  第五条 非现场执法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,当事人收到告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,可按以下规定作出降低行政处罚:

  (一)车货总质量超限率在 10%以上未达到 30%的,予以警告。

  (二)车货总质量超限率在 30%以上未达到 50%的,按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的处罚标准降低 50%处罚。

  (三)车货总质量超限率在 50%以上未达到 80%的,按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的处罚标准降低 40%处罚。

  (四)车货总质量超限率在 80%以上的,按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的处罚标准降低 30%处罚。

  (五)当事人经过路面动态检测路段,按照可变情报板和卸载点指示牌告知的地点主动自行卸载的,并经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认定已消除违法行为的,按上述第(二)至(四)项标准拟处罚金额的 50%降低处罚。

  第六条 1 年内同一辆货运车辆经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记录 3 次以上违法行为的,按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的标准实施处罚。

  第七条 当事人逾期不主动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不配合调查处理的,按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的标准实施处罚。

  第八条 本指引所称“以上”均含本数。

  第九条 其他相关规定按照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<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>的通知》(闽交〔2022〕1号)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条 本指引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一条 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文件有效期为 2 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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